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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是当前中国最广泛的基层民主政治活动,选举深刻地改变了乡村治理的状况,也深刻反映了当前处于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性质。在村级选举不断深入的同时,贿选作为民主选举的副产品也相伴而生,并且愈演愈烈。贿选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其对基层民主健康发展的危害却是不容忽视的。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浙江省若干村庄选举情况的调查分析探讨了什么是贿选和如何解决贿选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分析了现有法律法规和理论界对贿选概念的界定及其不足,并从贿选主体、贿选方式、贿选的对象和贿选的期限范围四个角度重新界定了贿选的概念,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是指竞选者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村民、村民代表、其他竞选者或者选举工作人员等个人一定的利益来争取当选或意图改变选举结果的不正当竞选行为。本文第二章论述了贿选的特征与危害。笔者通过对若干个村庄的调查分析,认为浙江省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主要表现出了以下几个特征:(一)贿选活动具有计划性、组织性、目标性;(二)贿选呈动态发展过程;(三)贿选行为与其它选举违法行为并举。贿选本身是一种非强迫性的以利益影响选民选举意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与民主选举的性质和宗旨是背道而驰的,成为基层民主发展的障碍,其危害性不容忽视。首先,贿选破坏了民主选举的平等原则;其次,使基层组织不能根据村民的真实意愿建立,公共权力的来源缺乏合法性,丧失了权力正当性的基础;再次,贿选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破坏了农村社会秩序。贿选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充分、不完善,这就决定了以这种状态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农村基层民主也不可能充分发展,贿选投资所带来的巨额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极大的刺激了这种违法行为的泛滥,制度的缺失又使贿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遏制;长期积成的封建专制传统,宗法、道德的影响在农村依然广泛存在着,这些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催生了贿选的发生。本文在分析了贿选产生的各种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经验与做法,提出了治理贿选的措施与手段,以期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各项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基层民主进程中的这一“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