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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病是一类长期不为人们熟悉的疾病,用于医治这类疾病的药物由于适用人群小,社会关注度不高,市场预期利润低而长期不为科研机构和制药企业所重视。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我国的罕见病用药长期依赖进口,这一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2009年1月7日施行的《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虽然都规定了对创制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实行特殊审批,但是由于具体实施细则的缺失,使这些规定长期无法落到实处。一方面,患者因病亟需药品,另一方面作为药品研制主体的科研机构和制药企业,却因风险高、利润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相关促进制度的缺失而对罕见病用药的研制望而却步。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当面临无法通过市场自行调节来解决的问题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最好的选择。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罕见病用药的研制,政府应当在对域内外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和借鉴的基础上,多管齐下,做到实体与程序并举,利用国家资金扶持、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特殊审批机制等手段初步建立系统的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制度并不断进行完善。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制度是保证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更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具体的制度构建是我国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义务的核心和落脚点。在进行具体制度构建时,应当做好相关理论研究,特别是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制度涉及到法学、经济学、医学、药事学等多个学科,更应当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如果盲目进行制度建设不但可能浪费本已紧缺的人力和无力还有可能造成相关制度不具备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成为“空中楼阁”。由于我国的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义务长期缺位,在进行制度构建时更应当慎重,在做好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还应当对域外的相关典型制度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域外的有益经验进行借鉴和消化,使之进一步本土化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从而解决罕见病用药市场失灵问题。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政府促进罕见病用药研制相关基本理论,着重对与罕见病用药研制有关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罕见病的概念、我国罕见病现状、罕见病用药的内涵以及外延、罕见病用药研制的概念以及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的概念和意义等。第二部分为我国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义务的现状,该部分对我国现有的与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义务有关的法规进行了梳理,在梳理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并且对这些不足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域外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义务考察与借鉴。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首先对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欧盟、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义务进行了考察。其次,在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域外相关制度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为全文的核心和落脚点,其主要内容为完善我国罕见病用药研制政府促进义务的对策建议。在通过法律明确我国罕见病范围的基础上,利用基金扶持、税收优惠政策、价格调控措施等具体手段降低罕见病用药研制主体的成本和风险从而激励他们进行罕见病用药的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