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情况的实证分析

来源 :江西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zhoulina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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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不断前进,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呼声高涨、民声鼎沸。值班律师制度应时而生,自2006年开始试点实施值班律师制度时起,经过不断的发展壮大,取得相应成就的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国家出资购买法律服务,安排律师在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办案机关值班,为刑事被追诉人提供基础性法律帮助的刑事司法制度。服务的普遍性、及时性、基础性是值班律师制度所独有的特点。历经试点阶段的萌芽到发展时期的全国推行,最后值班律师制度上升至法律,无不体现了该制度的重大价值性。具体而言,“第一时间”的法律帮助,保障被追诉人“自主辩护权”和“交涉性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监督执法机关公行为,让诉讼过程被“看见”,促进案件公平正义;传递相关法理知识,提高被追诉人对自身涉诉案件意识认知与法律认知,确保自主自愿认罪认罚。本文采用实地访谈和设计调查问卷等方法多方面、多角度对C市H区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对司法机关实地调查发现制度在运行中产生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值班律师工作时间不在岗、工作积极性不佳;难以对工作质量与效率进行考评;工作内容局限于简单的法律帮助,其他职能的履行难以突破。综合整体情况发现H区值班律师制度功能实现还有待进一步提升。针对具体问题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规范性文件未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和权利范围,致使各方主体在工作中缺少规范性细则的指引。其次,选任标准的不确定、经费保障的不合理、以及业务培训与监督考核的缺少,使得值班律师的工作质量无法实现“飞跃”。最后,值班律师服务内容的重复性、司法机关的消极配合以及律师多重身份转变程序等协调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社会公众对值班律师工作性质存在怀疑态度,导致值班律师不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开展工作。因此,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本文建议给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角色定位,即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来定义值班律师的身份。从立法层面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在场权、阅卷权、以及量刑协商权。在管理体制层面,积极利用“互联网+”创造值班律师服务新模式,打破人员地域限制提高准入门槛。开展思想道德与业务技能培训,增强值班律师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直接监督,坚持优胜劣汰原则进行值班律师考核评估。创新经费来源渠道、革新经费补贴方式,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合同契约制。在协调体制层面,打造“垂直”一站式服务方式,促进服务一体化建设,创造平等共赢的协作环境,实现各方主体互相制约,借鉴域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律师身份转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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