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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宪政的历史,就是借助于建立对各种国家权力——不论是对行政权,还是立法权——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制度的历史。在中国当今学术研究中,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及对司法权的监督制度的研究都已经具有可观的成果,但是对作为权力机关的议会的监督制度的研究则显得薄弱,本文在对美国、英国及法国三国对议会的监督制度进行考查的基础上,对中国的人大是否需要监督以及建立何种形式的监督提出了自已的初步看法。 全文除导言外,由四个部分组成,共约80 000字。 在导言中,阐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议会作为一个代议机关,与其他机关一样,需要接受一些监督,而不能使其享有绝对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并借助一部分史实表明议会在实际运作中有可能违法及腐败,从而可以直观地证明议会也需要监督的。 第一部分对美国是如何对立法机关进行监督的进行了探讨。由于美国在这一方面有一个成型的制度——由普通司法机关对国会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从而实现对国会的监督的,所以在本文中考查了这一制度的起源、依据,指出了在建立及存在过程中,美国社会对立法权所持有的深深的不信任心态而司法机关所具有高度的公正性对其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并结合这一制度在将近200年内的典型事实对此制度的实际效果进行了评价。 第二部分对英国的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是如何受到监督和制约的进行了探讨。英国民选产生的议会下院的地位是所有国家的议会中地位最高的,有议会主权(或议会至上)之称,具有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议会上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高的地位,而且在法律上也享有极大的权力,但这并未使其处于一个不受监督的地位,首先,一英国的议会需要受到司法权的监督。一方面,在国内,普通司法机关可以在适用议会立法的过程中对立法作出与立法者不同的理解,可以间接地对议会形成监督;另一方面,由于英国是欧盟成员国,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国际条约对国家权力作出了一些限制,欧洲人权法案规定的司法权也对英国议会进行了监督。由于英国议会下院是由民选产生的,所以选民是英国的政治主权者,作为政治主权者的选民也可以对议会下院进行监督。 在第三部分中,作者对法国是如何对议会进行监督作了考查。由于法 国给人的普遍印象是它是一个高举民主与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法国议会 具有主权地位;所以中国读者会认为依人民主权原则,监督议会就是监督 人民本身,这种印象的产生与误读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关,所以在本部 分中,作者考查了法国历史上建立对议会的监督制度的3腑历程,在考查 其建立的依据时主要通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解读入大 得出结论:在 卢梭的契约理论中只有人民主权而无代表(议会)主权,对议会进行监督 并不违反契约理论。对卢梭契约理论的正确理解对正确认识及解决中国的 问题的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部分,主要是提出了作者对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些问 题。通过对与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关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问 题的探讨,作者提出了在中国,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也需要进行 监督这一结论,此后对建立监督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证明:从饼制度的 前提—一中国将人作了不同等级的划分、选举程序的设计—一多次问接进 举会导致上层形成的意志与社会的下层意志形成差异等方面都体现了中国 的宪法实践与民主的要求还具有一定差距,从而否定了在如果在中国对人 大进行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违反了民主的要求,从而不能对监督这一观点, 相反,对人大进行监督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