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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应确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总可捕量。我国于1997年宣布实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并与日本、韩国、越南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对东、黄海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渔业协定对北部湾的“共同水域”都规定实施量化管理。因此,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实施捕捞限额管理是必然趋势,如何具体实施这些捕捞制度是我国当前渔业资源管理改制面临的重要任务。海洋渔业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特性,在开放性准入的情况下,个体渔业生产者的决策组合将指向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政府进行渔业资源管理的理由是,政府能够从整个行业的长远利益出发,改善渔业资源利用水平,使渔业生产者走出“囚徒困境”决策组合。个别可转让配额(ITQ)制度是将总可捕量(TAC)划分成若干个配额再分配给个体的渔民,渔民在配额范围内进行捕捞,并允许对配额进行买卖。ITQ是一种将TAC集中控制与市场交换相结合的制度。从理论上比较各种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效果可知,个别可转让配额(ITQ)较其他制度在降低捕捞能力、消除捕捞竞争、降低捕捞成本、提高渔业效率等方面有很大的制度优势。尤其是它能够消除过度捕捞,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根本上促进渔业生产结构的转变,提高渔业生产经济效益,这是其他制度所不具备的。理论上,ITQ是海洋渔业资源捕捞过度的根本解。ITQ是渔业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捕捞限额制度,其制度优势在新西兰、冰岛等国的实践中也得到证明。我国近海的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已经历“开发不足、加速增长、开发过度”三个阶段,现正处于“开发过度”阶段,如果任其发展,渔业资源将面临崩溃灭绝的危险。另一方面,海洋渔业捕捞强度增大的趋势却没有得到完全的控制,渔业管制失灵显而易见。我国现行渔业资源管理方法是投入控制的类型,很难控制渔获量,还可能增加了渔民的生产成本,使渔业生产趋于无效率,而且投入控制不利于技术进步,也不利于我国渔业竞争力的提高。中日、中韩渔业协定对东、黄海的“暂定措施水域”和中越渔业协定对北部湾的“共同水域”都规定实施量化管理,我国海洋渔业资源实施捕捞限额管理是必然趋势。由新《渔业法》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目前正要建立的捕捞限额制度就是配额制度。以ITQ作为我国实行捕捞限额制度的可行途径为切入点,探索ITQ制度在我国的应用研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分析新西兰、冰岛、澳大利亚等国ITQ制度的实施经验,探索在我国实施ITQ的措施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