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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基金托管市场中,在托管银行出具的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报告中,“基本合规”四字运用的最为频繁,托管人很少能够发现并披露管理人的异常操作行为,与此同时,基金老鼠仓时有出现,对倒等行为时有发生,说明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缺位,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文章旨在研究托管人监督缺位的原因,探索如何完善基金托管制度,进而规范托管市场,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促进托管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文章分为六部分。首先综述并评价国内外对基金托管制度的研究情况,分析国内外基金及基金托管制度的起源与变革,通过对比部分地区托管制度设计的不同,再结合我国基金托管市场的发展现状,发现我国托管制度存在的缺陷。首先,我国基金托管市场的准入标准过于严格,造成托管市场的垄断;其次,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权利范围过窄并且没有法律条款的保障,而证券管理机构及基金持有人等对托管人监督缺位,共同导致托管人缺乏履行监督职能的动力;此外,基金托管行业自律机制和内部监管体系不健全,也不利于托管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文章提出建议采取下列措施来完善基金托管制度:首先,降低托管人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竞争性的托管市场;其次,通过提高托管人的独立性、赋予托管人更广泛的监督权以及加强外部环境对托管人的监督等方式,让托管人更有效、充分的发挥监督职能;此外,托管人还应从自身出发,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托管技术及专业服务水平等方式,提高监督实力。文章在运用比较法对国内外托管制度的设计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挖掘我国托管制度的缺陷,并在提高托管人独立性方面力求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