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科技的时代发展方兴未艾,其带来的影响是双向的,未来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高层次分工合作的各个职业背后依赖的是从业者必须高度负责的履行注意义务和提高注意能力,一旦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违背了业务职责或者业务规范要求,由业务过失犯罪引起的各种重大事故就会严重危害社会。总则没有对业务过失犯罪系统定义,在分则中设置了部分罪名,但司法实务中业务过失犯罪应如何认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因此,对比业务过失犯罪的相关概念,分析业务过失犯罪的特征,并进一步探讨在认定业务过失犯罪中遇到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业务过失犯罪的司法认定,有必要对一些词语进行比较和交代,为此,对“业务”及“业务过失”的语义进行辨析,是文章展开叙述和讨论的基础。业务过失犯罪中的“业务”具有社会性、反复继续性、危险性、专门性,且不要求一定是合法性的活动。“业务过失”与“监督过失”、“普通过失”、“职务过失”具有一定的联系,但也存在区别。业务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基于社会生活地位,在反复继续实施具有危险性事务的行为过程中,违反业务注意义务而造成的危害结果的犯罪活动。业务注意义务与业务注意能力,是认定业务过失犯罪的核心问题。认定业务注意能力时,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折中说的认定方式为理论基础,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应达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资格准入标准,即以该行业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作为参照;同时应考虑到业务人员参差不齐的实际业务能力,以及业务活动所处的背景环境等情形。关于业务注意义务的认定,首先,应预见危害结果的理解采用具体结果说,同时应考虑到危害结果的相对性,不同案例涉及的行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结果避免义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应该保持谨慎和遇到危险状态时会采取避免措施的心理态度;其次,我国成文性规范和不成文规定均可作为业务注意义务的根据;最后,在运用信赖原则、允许的危险等理论时应注意区别适用不同行业的不同情形。业务过失犯罪主体,应具有从业人员的外在识别特征以及行业相关的从业资格等特殊身份属性,且并不限定在合法的业务活动中。在承认业务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包含单位主体的基础上,监督者、领导者作为犯罪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行业要求,才能做到合理分配单位与个人领导者之间的责任。业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关键环节之一,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归责,即如何进行责任分配。为满足现代风险社会的需求,最适合认定业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是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的框架,使不同行业在具体认定因果关系的过程中,采用有学者在借鉴国内外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条件公式-NESS标准-概率提升”的“三种位序标准”,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