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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仅在2007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就有3878人。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认定的研究上,存在诸多争议。解决该问题的难点在于现行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以下两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可构成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二是哪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属于立法解释中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几则案例存在的争议本文例举了几则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罪的案例,其中涉及了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罪问题。在对几则案例存在的争议分析后,得出争论的焦点:(一)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具有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探讨为了准确揭示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关系,本部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研究。通过对几种学说的分析,笔者认为准国家工作人员外延的界定应以其是否依法从事公务为标准。“依法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依法从事国家事务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此意义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具有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三、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人员范围的讨论通过对村党支部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任职人员和村民小组成员的主体身份性质的分析,笔者认为,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成员在依法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七项事务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四、结合上述法理分析案例通过以上法理分析,对上述几则有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罪的案例进行准确的定性,区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