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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导致伤残或身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规避风险的需求日益高涨,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也随之不断丰富。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核心概念,对意外伤害的认定决定了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金。对意外伤害的认定不清,则会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对保险文本的释义产生分歧,进一步引发争议。本文以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为研究对象,对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结合世界范围内的新理论和我国学者的观点,试图对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加以系统地归纳、探究和分析。本文除了导言,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意外伤害保险及对意外伤害认定问题的提出。意外伤害保险与其他人身保险相比兼具给付性和补偿性,其决定因素和保险责任期限具有特殊性。而意外伤害的特点决定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上述特性,意外伤害概念本身主观性很强,在保险实务中存在认定含糊、不一致的情况。学理上对意外伤害的认定有三种学说,即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笔者赞同二分法,将意外伤害分成意外和伤害两个要件进行分析。第二章是在二分法的结构下对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章共包括两节,第一节为意外,世界范围内意外伤害保险发展过程中对意外的界定的学说经历了从原因说、结果说、意外就是意外说。在了解三种学说的基础上,笔者选取相关案例对我国学界中“意外”通说中具备的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三个要件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为伤害,根据通说,伤害的构成要件为致害物、侵害对象侵害事实。第三章为意外和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国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在保险领域的适用,但在保险实务和理论上近因原则已然得到了认可。而传统近因原则以“全有或全无”来判断因果关系明显有不足之处。在意外伤害保险领域中意外与疾病交叉作用的情况下,传统近因原则的运用易造成利益失衡。域外对近因原则已先后进行了改良实践,在借鉴英国合理诿因、挪威分摊原则、日本比例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近因原则适用的新思路,即承认诱因和引入原因力理论。第四章是对特殊情形下的意外伤害界定研究,包括猝死、宣告死亡、意外事件、医疗事故。其中,对于宣告死亡和意外事件笔者认为应当纳入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对于猝死,实务中死亡原因不明的,不能完全排除保险责任。对于医疗事故,应当区分积极的医疗事故和消极的医疗事故,积极的医疗事故系治疗过程中医方的过失,如果超出患者预见的可能性,那么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消极的医疗事故中伤害近因仍为患者本身的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