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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反垄断法自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诞生以来,已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几个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都建立了完善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作为“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对上述各市场经济国家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建立以及国民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自1993年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开始关注反垄断立法问题,现在,反垄断法已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必须看到,虽然也有一些学者发表了一些较有质量的关于反垄断方面的学术专著和论文,但能够全面系统地研究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体系,并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而提出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立法建议的学术专著极为罕见。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日趋普遍和严重,反垄断立法也已被2000年中央经济立法会议列入议事日程。有鉴于此,笔者不自量力,在本文中采用历史考察、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经济分析、社会调查和理论联系实际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反垄断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体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和完整的研究和论述,并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许多立法建议,以求能为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略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八章,加上前言和结论,近18万字。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在第一章,笔者依次对反垄断法的概念、性质、特征、地位和价值进行了探讨和论述。首先,笔者从垄断的含义入手,对反垄断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并认为,垄断有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分,反垄断法所要反对或者禁止的垄断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的非法垄断,至于合法垄断,它不仅不应受到禁止,反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笔者认为,反垄断法是典型的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其基本特征主要有国家干预性、整体利益本位性、经济政策性、调整方法综合性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体性等。至于反垄断法的地位,在国外,它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反垄断法的价值,笔者认为它是由自由、公平、效率和有效竞争秩序组成的价值体系。在第二章,笔者依次对世界上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历史沿<WP=3>革进行了考察与研究,尤其是重点考察与研究了反垄断法颇为发达与完备的美国、德国、日本和欧共体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及其立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在第三章,笔者依次对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进行了探讨和论述。笔者认为,就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模式而言,应采取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立法的模式。就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而言,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经济法理论是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础。就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而言,笔者将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汇集在一起加以研究,并进而提出我国应制定一部既博采众长、又有制度创新的集大成的反垄断法。具体来说,我国的反垄断法在制度体系上应当包括企业合并监控制度、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垄断力滥用禁止制度和行政性垄断禁止制度。当然,合理地确定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以及保留对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企业予以“肢解”等严厉措施也应当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重视。在第四章,笔者依次对企业合并的概念、企业合并控制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企业合并监控的程序、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标准、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以及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的规制诸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笔者认为,反垄断法上的企业合并有着广泛的含义,并且,企业合并的监控制度与发展规模经济在总体上并不矛盾,甚至是相辅相承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监控应采用宽松的政策,对企业合并的禁止应当以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并严重限制竞争为标准,同时,还应当依法对那些虽然会严重限制竞争但却有法定豁免事由的企业合并予以批准。在第五章,笔者依次对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违法与否的判断标准、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和纵向垄断协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笔者认为,简言之,垄断协议是企业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判断标准应为本身违法原则或合理原则。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尤其是卡特尔协议应持原则上禁止、例外许可的态度。在第六章,笔者依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概念、构成条件、具体类型和制裁措施进行了探讨和论述。笔者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基本上属于本身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禁止。在第七章,笔者依次对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和<WP=4>成因、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现状及缺陷以及完善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思考诸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是一种比经济性垄断危害更严重的本身违法行为,它是滋生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的温床,必须坚决制止。为严厉打击行政性垄断,笔者认为应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