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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虽然成为了打击醉酒人犯罪的立法依据,然而其背后缺乏强大的理论支撑。与域外其他国家打击醉酒人犯罪的相关情况相比,在立法上的不足与简略逐步凸显出来。对于醉酒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也未能详尽区分,不利于我国刑法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实现勿枉勿纵的价值目标。本文从醉酒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逻辑关系为立论基点,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依托,分析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多年来所演化出的各种学说,比如相当因果关系说、例外说、间接正犯类似理论、实行行为延续理论等,并结合各国对于醉酒人犯罪的有关立法例的内容进行分析。阐述了原因自由行为各种学说的理论观点,比较其中优劣所在,探究为何至今未能有一种有力学说成为寰宇内外理论的通说。并且根据其理论的缺陷以及各国立法内容深入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原因,阐释了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立场之间的矛盾,与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之间的矛盾,绕过其与责任主义原则的逻辑症结,放弃从社会效益和逻辑中解释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实行性问题,并最终提出一个解决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确定的新思路,即以分则立法的方式增设酩酊罪这一个新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