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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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类在创造经济增长和物质财富的同时,生态平衡危机也在不断扩大与恶化,这已经发展成为不分国界,甚至是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所有的法律都面临着环境问题的挑战。在刑法中对环境犯罪加以更科学和合理的规制,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的热门话题。因此,笔者认为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应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新思路,把严格责任引入环境犯罪中来就是应有之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犯罪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对环境犯罪概念的定义、国内对环境犯罪概念的表述以及通过对国内外环境犯罪概念的比较分析,指出各种概念的利弊后笔者提出自己对环境犯罪概念的理解。同时就犯罪构成四要件分别分析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客体上,应采用双重标准,即既包括环境对人类的生存维护价值也包括环境自身的和谐的价值;客观方面上,在环境犯罪中除了传统的结果犯和行为犯外,应针对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增加危险犯;主体上,除了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外,也应把国家包括在内;主观方面上,应在传统归责理论基础上引入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的故意形态。该部分首先通过刑法条文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一句分别就“明知”和“会”两词来进行阐述环境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其次通过条文“……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句中“希望”和“放任”两词来进行阐述环境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所以,实施危害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因素,才能认定他具有犯罪故意而构成故意犯罪。刑法理论界对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也存在不同的学说。笔者认为,在环境犯罪中不存在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对于行为主体确实明知向水体、大气或土壤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必然导致重大的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损失的行为,此时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之。第三部分:环境犯罪的过失形态。介绍了过失也是环境犯罪中的一种主观心态。这部分通过对环境犯罪过失中的预见义务的介绍、预见能力的判断标准中的个人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学说的分别分析,阐述了环境犯罪的普通过失应采用个人标准说和环境犯罪的业务过失应当采用平均人标准说,这样有区别的对待才能取得较为公正的判决。最后,介绍了单位在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环境犯罪时也是客观存在的。在主观方面,单位对于行政法规的违反多是存在故意的心态,但对于违反注意义务产生的危害结果而言,单位是过失的心理态度。环境犯罪中的单位过失犯罪是业务过失的一部分,其过失程度较普通过失和自然人过失犯罪更重。第四部分:环境犯罪的严格责任。环境犯罪有很多不同于普通犯罪的特征,正是考虑到了这些特殊性,才在追究环境犯罪的责任时适当地对传统主观方面进行了修正,提出了严格责任制度。本部分在提出严格责任的同时,也对人们对于严格责任的误解如“严格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在刑法中没法适用”、“严格责任和无罪推定是相互矛盾的”、“严格责任的引入会造成对人权的侵犯”等等一一作出了合理解释,最后得出我国在为了更好地保护公众利益,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时应当在环境犯罪中引入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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