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设立专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是必要的,但谁能当好这个“监管者”的角色,让人忧虑。首先,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众多,“多龙治水”的监管体制能否有效协调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让人生疑。就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索赔案件中索赔主体混乱、错位的现状看来,有关国家机关就索赔权行使尚未能有效协调,不利于及时、有效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索赔,影响了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本文拟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入手,为理清有关国家机关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行使的界限,确定具体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件的主体提出建议,探索确定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方法。第一章分析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混乱的现状和原因,指出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确定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指导原则进行阐述。第二章在明确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范围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将各种海洋生态损害案件予以类型化。第三章在理清有关国家机关权限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海洋生态损害案件类型化结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各类型海洋生态损害案件的具体主体,并通过现实的海洋生态损害案件进行验证。 本文的创新点:1、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界定,传统的海洋生态损害往往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组成部分,其内容相对狭隘、不够全面,致使部分海洋生态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本文拟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基础,通过国内有关法律的梳理,将我国国家索赔的海洋生态损害予以类型化,作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行政机关主体资格判定的基础。2、从现行法律对我国海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划分角度,分析各职能机关的权限范围,以确定和统一各类型海洋生态损害具体适格的索赔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