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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频发的虐待儿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主体地位和生存境遇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然而,在我国公众意识中“孩子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观念还根深蒂固,许多情况下家长和老师打骂孩子被认为是合情合理、天经地义的,虐待儿童问题常常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很难被公众自觉意识并主动地加以干预。当一个个的幼小的生命惨遭践踏时,暴露的是人性、良知、责任等社会道德底线的失守和基本道德价值观的迷失。只有当整个社会担当起守护儿童的责任,为儿童这一弱势群体撑起强有力的保护伞时,儿童无差别的健康成长才有可能。虐待儿童(简称“虐童”)这一概念的范畴较为广泛,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虐待儿童是对18岁以下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行为。它包括在一种责任、信任或有影响力的亲密关系中的各种身体和(或)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疏忽、商业或其他剥削,这给儿童健康、生存、发展或尊严造成了实际伤害或潜在伤害。”①虐童行为表现多种多样,不仅包括父母打骂孩子、强迫孩子乞讨、教师体罚学生,还包括幼儿园教师虐待儿童、保姆虐待儿童、儿童守护人虐待儿童、性侵犯儿童和雇佣童工等。目前,虐童行为表现出普遍性,施虐主体成分复杂性,虐童行为多样化等特征。虐童行为不仅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而且对其心理造成了不可磨灭的甚至是不可治愈的创伤,严重影响了儿童的人格和行为的健康发展。虐童行为不仅重创了人类社会基本伦理道德价值观,挑战了人类底线伦理,践踏了儿童基本人权,而且是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反动以及对和谐社会道德基础的破坏。从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个维度探究虐童行为,主要体现在家庭伦理失范、教师专业伦理失范和社会人群责任伦理失范三个范畴。家庭伦理失范表现为家庭教育方式失当、不良家风的负效应和家庭成员的性侵害等严重施虐行为;教师专业伦理失范表现为教师基本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的丧失,过度强化管教和服从,在执教过程中对儿童实施虐待,尤其是幼师对幼儿实施的暴力、体罚、冷漠和忽视等行为;社会人群责任伦理失范主要表现为家政人员(即保姆)虐待儿童,医疗机构中看护人员(如护士)对婴幼儿的虐待,社会上雇佣童工、唆使儿童卖淫和拐卖儿童等行为。在伦理视域,虐童行为主体伦理失范源于主体道德认知上对虐童行为的集体无意识、道德文化上对儿童主体人格的漠视、道德心理上对虐童的非理性认知、道德评价上主体道德价值观的迷失、社会对虐童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缺乏稳定和统一的认同依据。因此,防治虐童行为的伦理路径,要坚持儿童关爱与幸福原则、尊重和保护原则、公正和仁爱原则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构建“亲亲相爱”的现代家庭伦理;强化教师专业伦理素质建设;提高社会对虐童防治的伦理认知;完善虐童行为的社会干预与法律救助。总之,试图回归人性的善与爱,还孩子一个温馨、健康、幸福的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