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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的目的在于解决能源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能源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外部性问题。法律的规定不一定尽善尽美,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就所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几经变革,现行的《节约能源法》从2007年修订至今也已历经四年多的实践考验,需要进行分析并完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终都要落实到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也正是主体之间利益均衡。本文从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规制方法的局限出发,引入利益相关者理论解读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来说,本文首先考察了《节约能源法》的沿革及不同时期法律所涉及到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界定出现行《节约能源法》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中介组织,并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展开分析。通过对现行《节约能源法》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分析,总结出现行《节约能源法》存在对公众和中介组织关注不足、对政府权力制约有限、而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节能内在动力不足等问题。针对这些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不均衡问题,本文从公众和中介组织参与节能的机制创新,完善政府责任设置、健全节能监管体系,完善市场机制内容,推动企业自主节能这几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