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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这一管理模式之下,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协调和治理的要求就比较严格,所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问题成为世界范围内多年来研究的一个热门问题。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不同的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国情和经济环境,制定了适合上市公司发展的内部监督机制,推动经济的更好发展。在我国,根据现行的《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实行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并存的监督机制。对此,我国学界有着很多的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现行的内部监督机制并不存在原则性上的设计错误,只是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配合的不够默契,缺乏一整套有效的配套制度,所以应该积极借鉴世界范围内的成功经验,对现行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完善,形成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从而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第一章从基础性开始,对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涵义、特征进行了简要说明,然后又对支撑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产生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要概括,最后对其产生的必要性进行了简单说明。 第二章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德、日、美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接着通过对这几种不同监督模式的比较找出影响内部监督机制的关键所在,总结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发展有利的实践经验。 第三章分别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在现实的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两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现行的监督机制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四章在保持现有机制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实际中所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发展有利的对策建议。首先要从选任程序、监事能力以及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监事会进行完善;其次要从独立性和协调性对独立董事进行加强;最后,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相关的其他制度也要进行完善,比如股东大会、财务会计及审计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