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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概念。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将上诉利益作为上诉审程序启动的诉讼要件或有效条件之一。近年来,我国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当事人借上诉拖延、逃避履行债务、借上诉拖累甚至拖垮对方当事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亟待引入上诉利益理论,完善上诉程序设计,以制约上诉权的滥用,保障审判资源的合理使用。上诉利益是诉的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上诉利益又称不服利益,是指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判,而有要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利益。在性质上,上诉利益属于形式要件,即上诉所必须具备的程序性条件。对于上诉利益的识别与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上诉人提起上诉的时间作为判断有无上诉利益的基准点,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请求与一审裁判结果相互比较来看裁判是否对当事人不利,从而判断当事人有无上诉的利益。与上诉利益标准相适应,还应通过上诉利益的量化以及上诉许可制度对上诉进行限制。同时,对滥用上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