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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作为中国经济运行中最具有发展优势的群体,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而在中国大陆拟上市公司的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资产并购和再融资等均要求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因此,同业竞争问题就成为了证监会监管和公司治理的重点。笔者以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同业竞争的规定为研究对象,辅以历史分析法、法解释学方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综合运用,在肯定同业竞争的严格规制合理性上,亦发现其存在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有关同业竞争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有三章:第一章同业竞争关系之法律解读同业竞争关系的界定、竞争方的判断是同业竞争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部分笔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学者对同业竞争关系的界定为基础,对比分析三者界定的特点。然后从竞争方的主体范围、业务条件两个方面来判断何者为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方,并以此为后文的阐述作铺垫。第二章规制同业竞争之法律分析本部分分为三节,首先阐述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会损害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明确该理论是同业竞争关系法律规制的法理基础。其次,对同业竞争进行严格规制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再次,指出严格规制同业竞争也存在立法缺陷,一方面对海外发行人适用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内陆法律与香港法律对同业竞争问题的规制存在偏差,导致法律漏洞的存在,产生法律规避途径,影响立法的权威性。第三章同业竞争之立法完善建议本部分在前两章对同业竞争问题阐述的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首先,由于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有立法缺陷且法律效果并不理想,笔者建议应适当限制同业竞争,而非绝对禁止。其次,鉴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业竞争问题的治理机制应以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为重点。再次,鉴于投资者因同业竞争问题所承受的损失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笔者提出了应完善民事救济制度的建议,即通过明确竞争方的民事责任来督促竞争方尽快解决现有的同业竞争问题并避免潜在同业竞争问题的出现;同时也为广大的中小股东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