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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的《二年律令》之《錢律》、《田律》、《口市律》、《賜律》、《金布律》、《秩律》部分,内容極為豐富,不僅是第一手的法律類文獻,同時又是集中反映漢初社會經濟和職官制度,政區地理方面的珍貴史料。它們為我們提供了許多不見於現存秦漢史籍的新材料,填補了不少空白點,因而具備多方面的學術價值和意義。 對於上引諸律的文本,整理者作了大量艱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校正了竹簡在傳抄過程中的許多錯誤,一些簡文意義滯礙難懂之處,經過整理也得以解決。報告發表後,許多學者又對簡文中依然存在的問題,從编連、釋文、斷句、注釋等多方面進行闡釋,使研究工作不斷深入。但諸家對簡文所作的整理工作,依然存在着比較多的分歧,對簡文文義的解讀,在許多方面也不盡一致。 本文立足于文本的整理與解讀,在原整理者所作釋文與考釋基礎之上,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綜合運用文字學、文獻學等研究方法,對上述幾種律文在釋文、句讀、詞義等方面逐一探討,以期望儘量恢復文本的原貌。 在文字釋讀方面,我們注意充分利用出土戰國秦漢文字與文獻材料,輔之以最新的竹簡紅外照片,通过比較分析,補釋,改釋了部分簡文,在句讀上也有所調整,對部分詞義的理解也提出了新看法。 不僅如此,在充分收集利用出土和傳世相關材料的基礎上,我們對律文所反映的秦漢制度也進行了有益的探討。例如戰國、秦、漢初置縣的分析;秦,漢初政區地理的演變;秦,漢初職官制度的分析等等。 目前學界對《二年律令》的頒行年代,即“二年”問題還存有爭議。一種意見認為是呂后二年,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是高祖二年。我們通過對律文中所隱藏的時間信息的分析,弄清了《錢律》,《捕律》,《秩律》三種律文的頒行年代,認為《二年律令》之“二年”只能是指呂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