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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在传统上就是一个“礼俗”社会,礼俗思想根深蒂固、深入人心。在社会基层,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调整人们行为的更多的是世代传承、约定俗成的习惯,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根源和思想根源。这些习惯不但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也与婚丧嫁娶等社会生活密不可分,因此,它们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习惯一直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之一,很多国家也都在制定法中明确承认了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地位。但在我国,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明确承认习惯是民法渊源之一,因而在实践中,很多涉及到民间习惯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判决结果常常和人们基于民间的习惯形成的心理预期有着一定的差距,这也导致很多民事审判最终没能达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的效果。本文紧紧围绕着习惯如何成为民法渊源这一问题,以我国司法中解决彩礼返还的方法为例,对习惯引入民法渊源的路径进行了探索。总体上分为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习惯引入民法渊源的必要性问题。首先是对习惯、习惯法、民法渊源等几个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简要的界定,然后对习惯在民法渊源中的应然地位和习惯在民事审判中缺失的原因进行了阐述。最后文章从法律的局限性、执行效果以及现实国情三个角度论述了习惯引入民法渊源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立法的角度对习惯引入民法渊源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文章对瑞士、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习惯的地位作了简要的阐述。其次,对散见于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习惯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最后,以彩礼这种典型的民间习惯为例,对彩礼在我国的历史地位和立法沿革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阐述了习惯在实践中的运用方式。首先,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法国和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地位进行了比较研究。在这些国家,习惯的民法渊源地位主要体现在判例之中。而在我国关于习惯的规定大多出现在一些民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然后,以彩礼为例,论述了彩礼的法律地位并对我国与彩礼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简要的梳理。第四部分对习惯引入我国民法渊源的途径进行了探索。首先,对比分析了在我国把习惯引入民法渊源的几种途径,并对它们的优劣之处进行了阐明。进而得出结论:由地方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布《指导意见》的方式是目前把习惯引入民法渊源的最佳途径。其次,对地方人民法院制定《指导意见》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制定《指导意见》的具体方法。最后,用实例考察的方法,评析了两个和民间习惯有关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