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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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灾害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GATT(WTO的前身)乌拉圭《农业协议》限制各缔约方对农业直接实行政策性补贴,各国或地区纷纷调整农业政策,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加快推广农业保险,进行制度建设与立法探索。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起步较晚,自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由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待系统、完善及细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阻碍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与实践较为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存在投保率不高、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权利救济途径不适合我国国情等问题。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调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原则,将目前我国实行的自愿投保原则,修改为有限强制投保原则。为降低频发的巨灾风险给农业保险机构带来的巨大保险金赔偿压力,使农业保险机构可持续发展,亟需通过立法使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如巨灾债券)。为避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故意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快重构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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