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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古代审判实践活动来看,司法鉴定的运用历史非常悠久,宋代《洗冤集录》记载显示,以法医检验为核心的司法鉴定活动推动着司法鉴定制度的发展并对后世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现代诉讼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无论是在刑事审判实践还是民事诉讼上都日益增加,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证据方法,在发现和认定事实上,司法鉴定结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从当前的诉讼过程来看,司法鉴定程序在管理实行的秩序上并不理想,如鉴定程序启动权属规定不适、启动程序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平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制度管理不严、对鉴定人的保护和责任规定不完全等,其中一个引起学界热烈讨论的热点问题就是司法鉴定程序中关于启动的问题。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说,不少当事人在初次鉴定和重复鉴定后仍然认为司法鉴定结论不公正、不科学,不具备信服力,导致当事人不断重复中请司法鉴定,甚至为了重新得到司法鉴定启动的机会纠缠审判机关或办案法官或者通过诉讼来请求认定鉴定结论无效,大大影响诉讼效益。本文着重针对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启动权所存在的问题,总共分四部分作出分析并提出个人的建议。第一部分阐述民事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概念、内涵及重要性。第二部分列出世界上不同法系的主要国家在司法鉴定启动模式上的大致情况。第三部分综合当下民事司法鉴定改革中关于启动机制的现状和研究成果,通过案例来发现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制度上存在的部分缺陷,如民事司法鉴定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对启动权的归属上仍倾向于法院掌控、法院的职权过于强大、鉴定启动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未作细化、重新鉴定的次数和效力未明确等。第四部分则在借鉴学习在此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西方国家的成熟理论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基于程序正义和诉讼公平试提出完善的建议,探求富优化性的符合民事诉讼价值的启动方式,以期有效防止司法鉴定的滥用,并且在限制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同时保证当事人平等有效的举证,保证其诉讼权利不受侵犯,明朗司法鉴定启动权的归属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