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社会企业在近些年迅速发展,在扶贫、就业、助残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对于社会企业的界定却无法形成统一观点,有人认为社会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有人认为社会企业是社会组织。文章在分析社会企业词语来源、本质和各国立法的基础上得出社会企业的定义,社会企业是使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实体。 我国社会企业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同时存在一些阻碍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障碍。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单独规定社会企业这一组织形式,我国实践中的社会企业是以其他具体组织形式存在的,社会企业可以是公司、合伙企业,也可以是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形式。其次,促进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不完善。公司和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税收优惠较少,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适用条件较窄,社会企业缺少融资激励政策,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这些问题都阻碍着我国社会企业发展。最后,我国社会企业监督管理不完善,体现在监督管理的主体和监督管理的方式不健全等方面。并且,我国最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也并未确立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使得社会企业的发展没有法律的规制。 由于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对解决社会问题,发展经济有积极的影响,因此,我国要积极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缺少社会企业法律,不利于促进社会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应该完善社会企业法律,以促进社会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完善社会企业法律时,首先要确立社会企业主体资格,完善社会企业认证,给予社会企业一个法律形式。其次要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包括完善税收激励机制、制定融资激励政策、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等。最后,完善我国社会企业的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主体和方式,监督管理是社会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