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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问题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在西方政治传统中,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共和主义与源于洛克的自由主义蕴涵着两种不同的甚至相互竞争的公民传统。卢梭在反思现代性的基础上批判洛克式的分裂的公民模式,并向亚里士多德的公共性公民传统回归。贡斯当在“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二分的基础上,揭示了古今两种公民和自由传统的特征及其问题,并提出整合二者的理论设想。在当代,社群主义的崛起虽然实现了政治哲学的中心向共同体和成员资格之转变,但同时也强化了公民身份抽象的二元对峙,并以牺牲对公民身份的整全性理解和把握为代价。
哈贝马斯的公民理论继承了贡斯当的思路,并以综合、扬弃和超越两种公民传统的抽象对峙为目标。他在交往行动理论和商谈伦理学的基础上,试图通过阐明“人民主权”和“人权”两个概念的互为前提和互相补充的关系,论证公域自律和私域自律之间共为基原的关系,从而将两种公民传统“缝补”起来。哈氏指出,一方面,只有公民在私域自律受到平等的保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时,他们才能够适当地利用其公域自律;另一方面,只有在恰当地运用政治自主时,他们才能在私域自律方面达成双方同意的调节。同时,私域自律和公域自律的内在联系要求公民共同承认一组包括五大类的抽象权利:基本的消极自由权、成员资格权利、正当过程权利、政治参与权利和社会福利权利。
哈氏公民理论建基于市民社会(经济系统)-公共领域-国家(政治系统)的三分法:只有独立的公共领域才是个人自由和政治民主的基础,自由的市民社会则为公共领域提供了私人性质的生活世界基础,而国家政治系统则能够使公共舆论通过民主立法模式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政治权力影响力。因此哈氏之公民权政治学已经将重心移至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公共领域,其主角是在合适的交往条件下具有交往沟通能力的公民,通过交往行动和商谈行为实现交往权力以影响政治权力,从而使事实性与有效性之张力在民主秩序内得以消解。宪法民主国家的公民正是通过以上三个领域动态地实现了公民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协调统一,从而肩负起实现公民与国家良性互动、实现社会整合、加强社会团结的重任。同时,他还通过论证民族认同与公民身份的相互独立性,针对难民和移民问题提出了世界公民理论。哈氏通过公域自律和私域自律之间这一内在的共生关系,弥合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裂痕,实现了对自由主义公民观和社群主义公民观的综合、超越和包容,建立起综合三种公民模式的独特公民理论——以人类共同的抽象人权为基础的共同性公民、以某社群的自我理解的特定价值和善为目的的认同公民和以相互平衡协调各个主体间利益为基础的利益公民。这种公民理论不仅在理论上整合了两大公民传统,而且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其普遍性公民身份遭到了差异性公民身份的质疑,但他为我们展现了一幅于共同的政治文化、全球范围的公共领域中逐步形成一个公民身份与世界公民连续体的美妙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