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为背景考察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问题。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公司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股东人数的不断增加,资本多数决制度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有其历史必然性。它将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与实现股东平等统一起来,将维护股东权益与公司运营的效率有效结合起来,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该制度从理论上是维护股东平等的,但是,实践表明它往往导致股东实质不平等的结果。该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矫正控制权滥用而导致的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失衡,应当构建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理论,通过法律来确保其诚信义务的实现。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控制股东的定义和诚信义务的内涵。由于资本多数决的滥用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了资本多数决制度。包括: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实践中的滥用、资本多数决被滥用的法理分析以及预防资本多数决被滥用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并在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之后,第三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理论。最后,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公司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法律特征是公司组织的资和性以及资本的股份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股份的自由转让,着眼于公司资本的聚集,严格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股权、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对于何谓控制股东,目前尚无一致的定义。本文从形式标准兼采实质标准对控制股东进行了分析,认为只要股东在股权比例上居于绝对或相对多数,构成控制地位,能够控制公司意思机关,就应判断其为控制股东。本文反对将控制权的实际行使作为控制股东的构成要件。 股份有限公司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理论研究 3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 1919 年 Southern PacificCo.v.Bogert 一案,并逐步为我国学界和证监会所接受。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与其控制权力相对应的。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本文第二部分论述了股份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发展过程,概括了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四个特征,着重讨论了为什么资本多数决在公司实践中会被滥用。其原因在于该原则确立的前提是股东之间具有同质性,而现实生活中,由于各个股东加入公司的动机和目的不同,相互间持股比例也相差悬殊,所以股东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如果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没有受到相应的义务约束,必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最终偏离了资本多数决的宗旨。本文接着讨论了四种预防资本多数决滥用的理论,包括:诚信义务理论、违反民俗理论、权利滥用理论及权力滥用理论。在分析了各个理论的利弊之后,提出了用诚信义务理论来解决资本多数决滥用,使得控制股东不能够超出法律界限行使其控制权。这与前文的论述相呼应。论文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理论的构建。从构建该理论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包括:“欺诈”标准、“商事判断规则”、“合法程序”标准以及“利益损害”标准。由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后果必然反映到利益关系的失衡上,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损害的客观事实,因此客观性强,易于把握,而且前三种标准都存在不足,所以本文主张以“利益损害”标准来衡量控制权的滥用。论文随后研究了当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后国外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在程序法上,主要是股东诉讼,包括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控制股东凭借控制力侵犯了股东个人权利时,股东基于股份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其请求权。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违法行为人(控制股东、董事、经理等)因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实体法上主要是各种不公平损害的救济措施。包括:资本多数决滥用情形的救济、剥夺少数股东利润分派情形的救济、恶意转让控制股情形的救济、公司并购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救济、内幕交易情形的救济和不当关联交易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