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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律论证理论兴起,对于法律论证、裁决证成的研究呈现出多种研究方法或进路共同发展的繁荣景象。这些方法大体上可以分为逻辑的方法、修辞的方法和对话的方法三种。本文对这三种不同的方法从其基本理论、特点、价值及局限性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概括,以期对此三种方法有更加清晰地认识。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裁决证成的涵义以及裁决证成方法的划分。本文认为,裁决证成是指法官对其司法裁决进行论证,出具其裁决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理由,以获得人们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评价或认可。裁决证成是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对裁决进行证立的过程,而非发现裁决的过程,其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结论的合理性。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逻辑的方法,这里的“逻辑”专指形式逻辑,本文对裁决证成中所运用的逻辑模式进行了总结。逻辑方法的特点主要包括:它使用的语言是符号语言;将形式有效性作为裁决证成的一种标准;在法律论证中的运用具有普遍性、广泛性。接着本文对逻辑方法的作用与局限性进行了分析,指出逻辑方法是法律论证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文章的第三部分探讨的主要是修辞学的法律论证方法,首先本文介绍了修辞学方法的主要理论,包括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图尔敏的论证模型以及菲韦格的论题学要旨。修辞学法律论证方法的特点主要有:非形式逻辑观;以合理性(对听众的说服)作为评价法律论证正当性的标准;注重场域;关注听众。本文论述了修辞学方法的作用和局限性,修辞学方法虽然发展得还不够完善,但他作为一种新的思路,为我们分析现实生活中的论证形式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为法律论证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一些借鉴。文章第四部分讨论的主要是法律论证研究的对话方法。本文对对话方法的代表理论——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对话方法的特点主要包括:在法律论证与裁决证成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标准上追求的是一种“正确性”;注重程序品质;对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进行划分以及重视理想的言谈情境。接着,本文分析了对话方法的作用和局限性。在结论中,本文对这三种方法的关系进行了总结,它们之间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联系与彼此补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