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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经历了并不平静的十年,各种特大灾难不断冲击着人们原本脆弱的神经。然而经济的飞速发展、科技的突飞猛进、预警手段的日益多样、防灾措施的愈加严密等却都始终难以有效阻挡灾难的降临,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仍主要通过灾后的救济以弥补灾难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作为专门的风险管理、处置手段,近年来在巨灾风险规避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美国、日本、新西兰等饱受灾难威胁的国家或地区纷纷建立起各具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通过保险机制的运作,分散巨灾风险,减缓巨灾冲击。然而,巨灾风险由于违背保险数理基础——大数法则的基本要求,风险集中且数额巨大、难以分散,不具备普通保险学意义上的可保性,大多数商业性保险机构避之唯恐不及。但由于巨灾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公益性、福利性,许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以政府推动的形式强制推行。其中,巨灾再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保险后,通过订立分保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由政府承担最终保险责任的再保险,它通过对原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巨灾保险责任进行再承保的方式,将多方主体纳入再保险体系,从而保证了巨灾风险的有效分散。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后,在政府和保监会的大力倡导下,我国保险业界和学术界掀起了巨灾保险的研究热潮,许多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在区域范围内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正是由于巨灾再保险这一重要制度基础的缺位,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一直难有突破。因此,本文试以巨灾再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巨灾再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逐层剖析,以求明晰巨灾再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进而为我国巨灾保险与再保险体系制度构建建言献策。本文从如下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通过对巨灾风险的界定,得出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针对性,而巨灾再保险制度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和必要补充。将巨灾风险纳入巨灾保险与再保险的双重制度保障之中,才能真正充分分散风险、规避损失。第二部分,以合同法和保险法的双重视角,对巨灾再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参与主体、适用原则、特殊制度等进行分析,明确法律适用,为巨灾再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构想奠定法理基础。第三部分,日本、新西兰两国的地震保险与再保险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我国近年来进行的江西九江地震保险和北京政策性农业再保险等有益尝试也让我们看到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只有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法律制度构建为先导,集合多方主体的力量,循序渐进,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再保险体系。第四部分,从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出发,分析政府及各市场主体在巨灾再保险体系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及所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为我国巨灾再保险体系进行初步的架构设计;并辅之以责任限额制度、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巨灾风险证券化制度及防灾减损措施等配套设施,最终形成系统的巨灾再保险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