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撤诉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撤诉权也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本文通过撤诉制度中的诉讼利益为视角,以利益平衡为纽带,阐述该制度中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的整合、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构建、诉权保护与程序安定之间的对立和统一。撤诉制度在较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诉讼模式和诉讼价值取向,因此深入研究撤诉制度具有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双重意义。近年来,高撤诉率表象下所暗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主体间的利益保护并不均衡,一方面,法官撤诉审查权的强势地位,使得当事人的处分权处于弱势,另一方面,立法偏重于原告撤诉权的行使,使得被告没有撤诉否决权,对被告不公,且立法没有限制原告撤诉的条件及次数,为原告滥诉提供了平台。撤诉程序行使的过程离不开法院与各方当事人的互动,同时,法院和当事人都受到撤诉带来的不同影响,其本质在于各方利益的维度不同,因此,如何完善撤诉制度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本文从诉讼主体利益的角度,对撤诉制度进行研究,探寻程序复归的有效途径。本文除引言与结尾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诉讼的利益平衡理论及民事撤诉制度概述。本章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利益平衡理论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民事诉讼利益的概念、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等。分析撤诉对于法院及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在将民事诉讼中其他制度与撤诉制度作比较后,阐释了民事撤诉制度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位。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剖析,阐明民事撤诉制度的建构原则。以诉讼各主体的不同视角为出发点,将处分原则与审判中立原则作为撤诉制度的架构基础,以程序安定原则维护诉讼秩序。第二章:民事撤诉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围绕着程序利益,本章就诉讼各方以及法院的诉讼利益做了具体分析,阐明当今法律和实践中各方利益及所产生的问题,从发现问题的角度以求探寻平衡各方利益的撤诉模式。第三章:诉讼主体利益不平衡的原因。从三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立法缺陷,包括撤诉后再行起诉不受限制、在撤诉条件设置上,未顾及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告提出撤诉的时间无明确规定。其次是司法偏差,撤诉审查制度不够完善,法官释明权不到位。最后是程序正义的理念薄弱。第四章:平衡各方利益的撤诉模式,包括利益保护机制:构建当事人撤诉合意制度、合理重置撤诉审查标准;建立利益平衡机制:不同领域下对原告利益的平衡、设定权利行使的条件、司法的角度配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