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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肯定了单位犯罪的存在,结束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学术论战。单位具有独立性,具备独立于其成员的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独立的犯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在内的单位。从我国刑法的立法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来看,没有设立单罚制的必要,应该将采用单罚制的单位犯罪规定为自然人犯罪。虽然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肯定无疑是个进步,但遗憾的是对单位累犯问题保持了沉默,既没有规定单位普通累犯,也没有规定单位特殊累犯。但是保持沉默并不意味着问题的不存在。从应然层面看,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单位在实施第一次犯罪后完全有可能实施第二次犯罪甚至多次犯罪;从实然层面看,存在大量的单位多次犯罪的客观事实。一言以蔽之,无论从应然层面还是实然层面,单位累犯都是存在的。因此,增设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可见一斑,此外这个必要性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增设单位累犯制度是贯彻刑法立法平等的需要;增设单位累犯制度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单位再次犯罪。增设单位累犯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行性:首先,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肯定为探讨单位累犯制度可行性提供了前提;其次,国外关于单位累犯的立法例可资借鉴。单位累犯是指因单位故意犯罪被判处一定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特殊情况下无期限)再犯应处一定刑罚之单位故意犯罪,应当承担从重处罚之严厉后果的单位罪犯。构成单位普通累犯包括主体条件、罪过条件、刑罚条件和时间条件:主体条件即前后罪必须都是单位犯罪,罪过条件即前后罪必须以故意犯罪为限,刑罚条件即单位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单位被判处50万元以上罚金刑,时间条件即后罪发生在前罪单位成员徒刑和单位罚金刑全部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5年以内。构成单位特殊累犯的条件与构成单位普通累犯的条件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单位特殊累犯要求单位所犯前后罪都是资助恐怖活动罪;二是时间条件上没有5年时间间隔的限制;三是单位特殊累犯没有刑罚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