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多起收购与反收购大战,如宝能系举牌万科、开南系举牌新梅置业、阳光保险举牌伊利股份等“野蛮人”踢门案件,都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震动。为了减少公司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A股不少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易成举牌目标的上市公司都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引入“限制董事更换及改选数量”、“金色降落伞”、“限制股东提名董事权利”、“超级多数同意”等反收购条款,试图增加恶意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或者加大恶意收购人控制公司的难度,来抵御恶意收购人的入侵。虽然公司自治给予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的自由,但是自由应当以合法合规、保护各方权益为限度。从目前的反收购法律体系来看,对于上市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规定模糊不清。虽然证监会一直对上市公司设置反收购条款以发关注函、问询函的方式在进行监管,但监管力度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在反馈函件后,仍设置了有违法可能性的反收购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已经发挥了反收购作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资本市场的秩序。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进行研究,参考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来分析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方式。除导言以外,本文主体是正文和结语,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反收购和反收购条款进行概述。为了抵御恶意收购,目标公司往往会使用各类反收购措施来降低对恶意收购方的吸引力。反收购条款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反收购措施。第一节对反收购进行了定义,分析其形成原因并阐述了理论界对于反收购支持和反对的两种声音。第二节对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收到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问询函的15家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设置的各类反收购条款使用数量进行了统计,选取上市公司章程中最典型、最常见的反收购条款,研究了其含义及制定主体、常见类型、使用效果及证券交易所对反收购条款进行监管时面临的合法性标准不清晰的监管困境。第二章分析了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的判断原则。首先,从章程的性质出发分析了章程自治的限度,章程条款根据其订立的阶段、条款性质、涉及的董事义务应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其次,总结了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原则。反收购条款作为章程的一部分,其制订也应当受到限制。这个限制就是对条款合法性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原则、保护股东权益原则、董事遵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原则以及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最后,考察了英美对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标准。美国崇尚公司自治,默认董事在治理公司时会遵守信义义务,但是要受到商业判断原则的约束;英国判例法对董事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要求。第三章运用反收购条款合法性判断原则来逐条分析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限制董事更换及改选数量条款限制了股东罢免、改选董事的权利,因而欠缺合法性;金色降落伞条款设计上合法,关键在于赔偿金额须限定在合理范围内;限制股东提名董事权利条款对于提名董事股东的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进行合理的限定也应当承认其合法性;超级多数条款放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的背景下会直接限制恶意收购方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应当认定为不合法。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的规范与建议。首先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章程指引》、《上司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相关反收购条款的规定进行归纳总结,并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缺陷及漏洞。其次对我国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提出建议,期望我国法律能够构建概括性原则结合列举式清单的反收购条款规制制度,加强对反收购条款制定的监管并建立少数股东权益保护体系。企盼这些建议能为今后立法机关以及监管部门对反收购条款进行法律规制提供思路和参考。结语部分归纳、总结了全文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