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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团体在各国民事立法上分别以不同称谓和形式出现,如德、瑞、意民法称之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日本称之为“非法人社团和财团”,而我国则称之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历来是民事主体理论中最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各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它的概念、法律地位、类型化等问题认识不尽一致。然而实际生活中,非法人团体却以不同的类型和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各国民法学家纷纷撰文论说,或是解释这种现象或是批评现有民事主体立法,力求给与非法人团体一个适当的法律定位与法治环境。在司法上,各国也不断突破民事主体二元化理论,从判例中和司法解释上寻求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我国民法学者近年来对此也较为关注,基于我国民法典立法的需要及司法实务需要,本文就非法人团体基础理论问题作一浅显研究本文主要探讨内容为:第一章、非法人团体的概念。本章对非法人团体的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批判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非法人团体定义,提出了非法人团体的全新定义并指出了它的特征。第二章、非法人团体的缘起与社会意义。本章通过回顾民事主体发展演变的历史,指出非法人团体的产生社会背景及社会意义。第三章、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本章通过对传统概念的梳理,对传统理论的批判,通过深入分析非法人团体独立的社会经济、法哲学基础等得出非法人团体是民事主体不可或缺的部分。另外还对它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当事人能力进行了分析。第四章、非法人团体的类型化。本章通过分析我国的非法人团体的类型,并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第五章、我国非法人团体的制度建构及法律规制。本章通过分析非法人团体的成立、机关、民事责任等方面内容,探讨了非法人团体的法律调控规则,为我们进一步认识非法人团体做了细致的分析。非法人团体是民事主体中的重大而又困难的研究课题,本文只选取其中基础理论作为研究重点,希望本文的基础研究能进一步推动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与探讨,力争为我国民法典设计出完美的民事主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