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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判定深度链接的合法性边界有较多的学说,在司法审判中判定标准也不尽统一。鉴于此,通过对深度链接的基本概念、行为性质及构成、判定标准分析及“公开传播标准”构建等的研究,在重新构建著作权法权利体系的基础上,将“公开传播标准”引入判定深度链接合法性边界,并以此为基础,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在对深度链接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后发现,学界和实务界主要分歧在于深度链接是否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其次,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目前关于深度链接合法性边界判定标准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直接侵权说和间接侵权说,间接侵权说的典型代表即“服务器标准”说,直接侵权说主要有“用户感知标准”说、“实质呈现标准”说和“新公众标准”说,各家学说的出现都带有一定的时代特色,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并不能很好的应用于新问题,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最后,在重构公开传播权的基础上,推出“公开传播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深度链接合法性边界判定标准的问题。通过重新构建著作权法权利体系,以公开传播权为理论支撑,探讨深度链接是否为控制用户获得作品内容的行为,是否需要转移作品的有形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方式,产生的利益是否为多次、可重复的。依据“公开传播标准”判定深度链接的合法性边界,可以很好的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达成平衡。以“公开传播标准”作为判定深度链接的合法性边界的依据,在理论上,可以促进著作权法的体系化,权利体系的科学合理,突破现有著作权法权利的客体限定和方式限定;在实践中,确定判定深度链接合法性边界的标准,可以促进司法审判裁判标准的统一,更好的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