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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非洲国家的经贸往来越来越密切和频繁,中国企业在尼日利亚的投资项目和贸易往来也日益增多,势必会产生海上贸易摩擦和冲突,随之海事争议和纠纷也会增加。一旦争议产生,将争议提交给哪个法院管辖就成为一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协议管辖制度作为海事管辖的主要方式之一,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选择争议解决的法院。为了维护中国企业在尼的合法利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海事争议,我们亟需研究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并充分利用这一制度保护我国企业的权益。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有了大致了解。主要从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管辖协议的效力认定,管辖协议的适用问题以及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制度的评价和对我国的影响等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提到了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问题,特别要强调尼日利亚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的英国殖民者在其统治期间将许多英国的法律制度移植到了尼日利亚,因此尼日利亚的法律制度深受英国法律的影响,特别是英国1890年颁布的《殖民地海事法院法》,对后来尼日利亚海事法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然后分析协议管辖制度中的管辖协议的有效性,确定协议是否有效以后,再考虑当事人的海事争议是否在协议选择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在其管辖权限之内,法院将如何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原则等解决争议。最后对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进行评价,分析尼日利亚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特点,不足以及发展前景,以及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由于协议管辖尊重了当事人自身的意愿,当事人更愿意自己协商决定争议解决的法院,使得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成为解决海事争议最为有效且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之一,同时协议管辖也是适用最为普遍的管辖方式之一。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对于海事争议的有效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