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司法改革持续推进、不断深入,加大了对错案纠正、错案追责的力度。检察官作为高风险责任的职业之一,我国实务界、理论界长期以来都没有把目光聚焦在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上。相反,由于新闻头条上的错案的曝光,学者更加重视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刑事冤假错案,更关注检察官司法责任、错案责任追究以及检察官惩戒制度。与域外国家相比,虽然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在我国没有得到其应享有的重视,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检察官确实享有司法责任豁免权。本文从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概念入手,详细的阐述了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的界定、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的内涵及与其相近名词概念、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与检察官司法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存在的意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在检察官司法责任界定中,结合我国一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检察官责任对检察官司法责任做了介绍,并将前者与检察官司法责任进行了对比;而后通过对豁免及其相近概念进行辨析,推出我国检察官豁免权的应有之义,并简要概述其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将域外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大致的进行一个梳理,主要以美国为例与我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做了比较分析,分别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进行分析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在两大法系所呈特点、实际情况。正文的第三部分是有限性理论、准司法官豁免理论和制度利益衡量理论三方面来思考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制在我国构建是否有何法理基础。第四部分是通过我国司法责任豁免的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引出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与检察官司法责任两者关系的评析和反思。第五部分也是最后一部分,通过上文比较分析域外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结合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并考虑到检察官司法责任制改革,就厘清司法责任与司法责任豁免事项、认定是否享有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的标准、立法上何如加以重视以及如何更好的完善检察官惩戒制度四大方面进行反思。笔者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并没有任何法律文件从正面对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进行规定,因此笔者粗糙的草拟了一份关于如何具体实施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制的立法建议。权力需要制约,但同样需要保障。如果一旦出现刑事错案,便归责于案件承办检察官、司法人员,不管是司法瑕疵、司法责任或者是不良司法环境造成的错案,都追究检察官、案件承办人员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允。错案责任追究无可厚非,但作为检察官司法责任改革中重要一环的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也应该得到广泛认可、重视并与检察官司法责任、检察官惩戒制度同步发展、同步完善。只有赋予检察官司法责任豁免权,检察官及其案件承办人员的履职积极性才得以保障,独立行使职权、办案独立性才得以保障,司法改革才能更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