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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倾销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反倾销协议》的规则之下,因果关系问题是作为反倾销行动三要素之一的身分出现的,它的存在和证明不仅是构成“应予谴责的倾销”的核心内容,也是随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要前提。反倾销因果关系标准的确定和认定因果关系的难易程度将直接决定援用反倾销措施来合理保护和争取本国产业利益的效力,其重要性日益凸现。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开始,GATT到WTO的历次法律文件中都涉及对因果关系问题的规定,正在进行中的多哈发展议程反倾销谈判也围绕着因果关系的确立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反倾销因果关系规则从最初提出到逐渐明晰,因果关系的认定实践从无到有,都与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半个多世纪的漫长努力与积极协商密不可分。然而,即使在DSB对因果关系条款的规定作出了澄清以及操作实践日渐成熟的今天,整体而言,国际范围内反倾销因果关系规则与实践操作仍然遭遇模糊化之困。美国和欧盟无疑是当今世界上反倾销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地区),但两者在对待因果关系的态度上却是不尽相同,欧盟有着较为具体清晰的因果关系制度,而美国却在一定层面上违背了WTO对认定因果关系时排除无关因素的要求。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法律中曾对改进因果关系规则作出了尝试。面对反倾销措施被恶意滥用的状况,国际反倾销法走上了明晰和严格因果关系要件之路,而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尚未跟上这样的脚步。我国的《反倾销条例》第8条强调了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但却显得过于简单,不仅没有专门的因果关系条款,而且也未对认定因果关系的标准和具体规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在应诉和诉讼调查实践中陷入两难境地,长此以往将严重损害我国的产业利益和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对反倾销因果关系规则历史溯源和国际比较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因果关系制度。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在《反倾销条例》中规定一个专门的因果关系条款,明确因果关系标准、完善非归因要求并对条款的内容进行细化。在诉讼的具体操作层面,应该确定一套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方法,而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则要积极巧妙地进行因果关系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