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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之罪名,该罪的增设弥补了刑法有关于组织未成年人犯罪的空白,在保护未成年人、减少犯罪方面起了显著作用。但是,制定法有其固有的缺陷,法律规定有时候比较原则性,这使得法律在适用时变得模糊和不确定。本文介绍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犯罪构成,分析了各个要件的客观内涵。其中,主要阐述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罪中“组织”的应有之意,以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的特殊问题;详细阐述了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对组织者实施不同方式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犯罪的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在与其他相关罪的区分中明确了本罪的界限,进而从理论上划清了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以及与其他相关罪的界限问题。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是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内涵的介绍。本章主要阐述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体,对本罪的主要、次要客体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在本罪的客观方面里,详细界定了组织行为的含义、方式、对象、指向;以及本罪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的要求;最后明确了本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并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做了区分。第二章是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个特殊问题的认定。首先从行为人的结合状态入手,介绍了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和行为人结合后的罪数问题;接着对组织者实施不同方式组织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了定性。从两方面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的界限。第三章主要是介绍本罪与其他几种有关联的罪名的区别,包括本罪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区别、本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以及本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通过和其他罪名相比,明确了本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主要特征,为准确界定此罪与彼罪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