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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是婚姻法家庭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着每一个家庭的幸福生活,婚姻登记制度作为婚姻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更是对每一个步入婚姻殿堂的人,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展开深入的理论研究,能对婚姻法的的不断完善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随着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广泛适用,结婚、离婚登记程序更加简化,为婚姻登记当事人草率结婚、随意离婚提供了可能,对我国现代家庭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导致了婚姻的信任危机问题加剧。如果继续采用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也将不能很好的保护婚姻家庭中妇女及儿童的利益。旨在通过对不同国家与地区关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为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提供参考。婚姻登记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主要包括结婚登记制度和离婚登记制度,目前采取单一的登记制。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经历了登记发展妥协阶段、严格登记阶段和登记可补办三个阶段,目前处于登记可补办阶段。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领域的介入,虽然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具有形式审查的功能、效力确认的功能及公示公信的功能,但是也因为婚检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结婚公告制度、对事实婚姻的介入过为严格、取消了离婚审查期等,使得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基本不能满足现实生活中的需要,也不能完成婚姻登记的使命。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现行婚姻登记制度把这一原则贯彻得比较彻底,但在事实婚姻的规定上却并没有真正贯彻婚姻自由原则,限制了婚姻自由的范围。离婚不仅仅是个人私事,其效力将会对当事人、子女和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宽松的登记离婚制度不利于保护弱势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完善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婚检制度、建立婚姻登记公告制度、完善事实婚姻之规定、设立登记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期、设立登记离婚考虑期、对离婚协议进行实体审查等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