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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了当前教育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众所周知,学校作为培养人才、传授知识的圣地,肩负着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重任。然而,目前校园安全的现状并不容乐观,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如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合法权益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本文在对《侵权责任法》关于校园伤害责任区别在校学生行为能力分别规定模式的肯定下,结合当前的教育市场,提出了将来的立法应当区别学校的性质对校园伤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 本文分为了四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当前我国校园安全的现状,分析了《侵权责任法》相对于之前的校园伤害立法的改进之处;第二部分在界定校园伤害责任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对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分别从行为能力的角度和学校性质的视角出发,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承担校园责任的基础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为校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校园伤害责任具体的损害赔偿问题,结合当前的教育市场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从完善相关的校园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救济制度,到提出了确立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具体的损害赔偿应当在《侵权责任法》区分在校学生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区分学校的性质,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分别规定,为在校学生营造一种新型、和谐的教育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