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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是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对于抢夺罪的描述。社会经济日益发展,财产型犯罪的案发率也随之增加。抢夺罪作为一项常见且多发的犯罪,更是频频出现在公众的眼前。在某些地区抢夺罪更是屡禁不绝,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秩序和生活的安定。而在实践中,抢夺罪与抢劫罪常常并发或转化,与盗窃罪也同样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无论从表现形式或内在定义来看,抢夺罪与抢劫和盗窃罪有着相似之处,但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常常会出现争议和分歧,甚至错判的现象。我们从横向上看,较之国外立法,抢夺罪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并没有作为一项独立的罪名存在。而是更多的融入盗窃罪和抢劫罪中去。相比我国刑法将抢夺罪划入财产性犯罪中,可见我国对抢夺罪的重视。因此更需要在东西比较,借鉴分析的基础上,梳理出抢夺罪区别于其他罪名的特别之处,以更完备的理论去指导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点去探讨抢夺罪及相关问题。首先,从抢夺罪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背景入手,深入研究抢夺罪在我国历史变迁过程中的发展并同国外法律相比较,以分析不同制度背景下抢夺罪的特点。其次,全面分析抢夺罪的犯罪构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抢夺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的认识较为统一,而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则存在诸多分歧。例如是否“趁人不备”,是否“公然夺取”等都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重点。再次,犯罪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抢夺罪也不例外。“飞车抢夺”,“携带凶器抢夺”,“强拉硬拽”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将会导致不同的犯罪后果。我们应在掌握可能出现的不同表现形式的基础上,客观的综合的分析和探讨抢夺罪的各种情形。最后,在阐释和剖析了抢夺罪的基本要件和理论后,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关于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与定罪量刑的关系,以及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只有毫厘之差,这些都不能忽视。而为了区分此罪与彼罪,本文将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聚众哄抢罪这几个相近犯罪进行比较,从犯罪构成,表现形式以及共犯问题入手,详细介绍这几种罪名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以更好地运用至司法实践,更好地适用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