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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為各界所倡議的『永續發展』理念,主張在各項經濟政策的研擬過程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二大目標必須兼籌並顧,並求得兩者之平衡。本文係針對環境污染的特性,研究如何在社會福利損失最小的情況下得到良好有效的改善。由於世界各國均開始重視以課稅做為污染防治的機制,以往各國對於污染稅的制度、實施的經驗與效果,對於以永續發展為導向的環境稅制度設計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因此本文參考各國的經驗,加上台灣省台中縣開徵碳稅和機場噪音稅計畫的個案分析,對於研究環境稅制應如何設計有重要的貢獻。本文之研究目的,則在於對課徵環境污染稅提供綜合公共管理學、經濟學、系統動力學等不同領域的理論根據,並研擬訂定環境稅政策的最適法則。
結論發現:環境稅制是經濟有效的環境政策工具,對環境之永續發展有正面助益:環境稅課稅標的之選擇則依生產要素的替代性、廠商的生產技術、污染源的污染程度與污染排放量的監測成本來決定。當市場為完全競爭,而高污染性要素與低污染性要素能完全替代時,選擇對要素課稅有較小的福利損失,也就是採對要素課稅能達成最佳的污染減量效果。至於稅率的決定,採「超額利潤法」來訂定是合理、簡單、易行的方法:民主社會下,考慮環境稅對於社會面及政治面的影響,環境稅政策應有地方政府與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此外,環境稅率按污染產業之性質有別:而世界各國實施環境稅制已蔚為風潮,大中華地區則顯得保守許多,尚有多加運用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