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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是近年来国际上频繁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但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后果却不是孤立的。它一方面可能使提出反倾销申诉的国内产业受益,另一方面却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和经销商失去商业机会,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升高,国内生产经营用户原材料成本加大,国际竞争地位下降。此外,它还可能关系到一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对外经贸关系。因此,各国家越来越重视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来权衡反倾销措施的得失,避免因片面保护国内申诉产业而使国家整体利益受到损失,进而引入公共利益条款。
我国是国际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国,同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我国国内产业。从我国反倾销实践看,我国过于偏重对国内申诉产业的保护,对于其他相关利益方的保护明显不够,很少从包括进口商和经营商、生产经营用户、消费者等利害关系方的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对外经贸关系等在内的一国整体利益考虑。从我国的反倾销立法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修订)》也只在第33条和第37条提及公共利益,但现有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它既未阐明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及其所包含的应当考察的实体因素,也未做出任何程序上的安排,使得该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许多相关利益方不能有效参与反倾销调查与诉讼,其基本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只能依赖主管机关自由把握。而公共利益问题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单靠现有《反倾销条例》的两条笼统规定根本无法全面、准确地对公共利益问题做出权衡。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本文在对公共利益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详细分析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条例》、欧盟、加拿大和美国反倾销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反倾销立法与实践,指出我国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的不足,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旨在加强我国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原则的研究和考察,以期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