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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战略提出至今,已有十五个年头。“三网融合”面世的前十年,仅仅停留于政府部门的规划文件。2010年,“三网融合”进入一阶段试点,意味着我国“三网融合”战略破冰,此后“三网融合”强势推进。至2015年,作为“三网融合”新常态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写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打开“三网融合”新的篇章。“三网融合”作为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已然成为不可抗拒的大潮流,加快了社会进入“泛在网时代”的步伐。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三类网络的“对接”,令人们的生存方式发生巨大的改变。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的虚拟网络世界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生存便利。而巨大的便利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三网融合”使得信息的搜集与网络的通道更加多元化、复杂化,这将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大。层出不穷的黑客攻击、安全软件病毒库频繁更新、新闻播报的种种安全事件等等,都印证了“三网融合”时代需要为公民信息打造坚实的防护盾牌。法律作为维护权利的工具,对于“三网融合”过程中公民信息保护的意义重大。而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无法消灭的,加上法学界对于公民信息权利并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定义,使得新时期的公民信息保护衍生为一个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三网融合”及公民信息基本问题的阐述,剖析“三网融合”过程中公民信息所蕴含的数据人格及经济利益,探索“三网融合”过程中公民信息保护的合理性,揭示“三网融合”战略对公民信息保护的挑战,总结目前我国对公民信息保护的欠缺之处,指出“三网融合”过程中保护公民信息权利的途径。现将文章内容组织如下:文章第一部分定义了“三网融合”和公民信息的概念,辨析了公民信息权与隐私权、人格权及财产权,阐述了“三网融合”过程中公民信息所蕴含的数据人格以及经济利益,揭示了“三网融合”对公民信息保护的影响。第二部分探索了网络融合时代公民信息保护的合理性,通过“三网融合”推进阶段出现的公民信息泄露事件,揭示“三网融合”对现行公民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挑战。第三部分围绕我国“三网融合”推进以及涉及公民信息保护的现行法律制度展开讨论,明确我国在“三网融合”过程中对公民信息的保护是很不充分的,指出应当增强“三网融合”过程中公民信息的法律保护。第四部分针对前述内容所指出的公民信息保护的不足之处,笔者对“三网融合”过程中公民信息权利保护的途径提出自己的建议,即公民信息协同保护管理模式:增强公民对自身信息处理的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行业监管与自律,对“三网融合”运营的网络服务商和内容提供商实行标识管理方式;逐步完善公民信息保护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