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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很多城市作出限制摩托车等特定交通工具的规定,俗称“禁摩”、“禁微”、“禁电”。其中摩托车受到的限制最为严重,其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也最为突出和典型,如财产征收,平等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但是“禁摩”涉及到的最根本的问题还是财产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
作为私有财产的摩托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受到了特别限制,但是按照我国现有的财产征收理论尚未涵盖对“禁摩”造成的财产损失补偿。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财产征收补偿理论发展比较成熟和完善,财产权受到特别限制也可能构成征收从而给予补偿,这可以为我们解决“禁摩”问题供理论借鉴。我们只有从财产权角度出发才可能最终解决好“禁摩”问题。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但是当财产权承担的社会义务达到一定标准,构成特别牺牲之时,就必须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