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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非常救济程序,是指当事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错误,依法申请、提起和决定再审以及如何再审所适用的程序。它是实现良好民事司法效果的最后一道审判程序,不仅应当满足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需求,还应当有助于修复在原审程序中遭到破坏的民事司法效果。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再审制度上作出了较大改动,具备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争议。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决定》通过,继2007年部分修改后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全面的修改,对于审判监督程序又作了不少的修订调整,必将对我国再审制度产生新的影响。然而,“申诉难”问题的形成具有根深蒂固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仅凭一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而不是全面的系统改造,还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再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尝试从民事再审制度的概念、特征、依据入手,结合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发展、演进规律,两大法系民事再审制度的设计和特点,以及2007年、2012年民事再审制度的两次调整,评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努力在理念和制度上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构建,对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完善发表一管之见。除引言和结余外,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概述。阐述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依据,并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民事再审制度、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三个历史阶段阐述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演进规律。第二章:两大法系民事再审制度的考察与分析。对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再审制度进行立法检视并对其特点进行简要分析。第三章: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2007年、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两次修改入手分析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并指出存在的不足。第四章: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的构想。从观念变革和制度更新两方面入手,尝试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进行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