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慈善法》的实施,慈善信托在我国慈善事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实务中大量慈善信托计划的涌现,暴露了慈善信托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一系列问题。由于相关配套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慈善信托受托人在实务中大量投资活动的合法性有待界定,投资范围也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首先,本文主要致力于慈善信托受托人投资行为规制的理论基础构建。就理论层面而言,为实现慈善信托的公益目的,寻求信托财产的长久存续,应当认为慈善信托受托人享有投资的权限。同时,受托人在投资时所负有谨慎投资的义务,也经过不断地发展演变为了谨慎投资规则。其次,通过整理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情况与受托人投资活动的实务现状,结合对我国现有关于规制慈善信托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梳理,着重分析了关于我国慈善信托中,受托人投资在法律上存在的如受托人投资权限划分不明、法定投资范围不清、投资规则具体化程度低等重点问题。再次,本文将目光投向了慈善信托发达的英国与美国,结合对美国与英国各自谨慎投资规则的梳理与分析,并对二者进行了简单的比较,希望能够从中发现可供借鉴的经验与做法,对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投资行为规范的完善有所启示。最后,针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投资行为规范存在的问题,基于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理论,结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国外制度的比较借鉴,笔者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改善建议,如明确慈善组织的单独投资权限、确认法定投资范围以及具体规定投资标准等,以期推动我国慈善信托投资活动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