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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内在缺陷。为了避免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美国法院在审判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并被其他西方国家所接受。2005年我国修订的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如何正确认识、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对阻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解决当前我国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现状,并最终实现公平正义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我国实践情况,首先介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论述提供基本理论认识,然后详细分析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既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已经以成文法的形式得到了明文确立,那么作为社会实践中的各主体就应当针对这一制度结合自己的实践活动作出相应调整,以适用该项制度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文章重点对股东、债权人、国家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下如何进行实务操作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此外针对我国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缺陷,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程序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最后展望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趋势,阐明了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慎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