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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三鹿婴幼儿奶粉案件过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仍是波澜不断,不只是在奶粉行业,甚至是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食用油、猪肉、食盐、馒头等都暴发出了严重的个案,不断动摇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以及其对社会的极大危害性,为了侧重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预防控制犯罪效益的追求,而严厉刑事政策便成为必要的选择,以示严惩。也正是在这种刑事政策的指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加大了刑罚力度,可谓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严厉刑事政策所主张的“严”。但在其颁布实施以后,食品安全犯罪态势仍未趋于缓和,可见立法、行政及司法在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领域里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亟待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严密和刑事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瓶颈,致使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得不到依法遏制,故而也起不到从严打击的效果,这便与严厉刑事政策相背离,为解决此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严厉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的指导,发挥其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调节功能,进而提出相关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构想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