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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数罪的现象随着犯罪的产生而出现,对犯数罪的犯罪人如何进行处罚催生了数罪并罚制度。作为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数罪并罚制度与社会伦理、正义、人道、功利观念有着紧密的关联,从注重绝对报应的并科主义到对行为人主观恶性进行整体评价的吸收主义,折衷二者的限制加重原则,再到三种主义共同适用的综合原则,数罪并罚制度随着人类对犯罪的认识,对理性与朴素情感的把握与平衡而不断发展。对数罪并罚制度历史沿革的研究,最能折射出人类社会深层次的人性与价值评价标准的演变以及刑罚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取向。笔者用较大的篇幅对数罪并罚制度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在回顾的基础上深入阐述了自己从数罪并罚制度历史演进中获得的启示,目的在于以史为鉴,较好地把握数罪并罚制度及相关刑罚制度的未来走向。 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笔者通过对数罪并罚制度中几项原则的价值比较以及对外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适用的介绍,着重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在立法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基本合理而科学的。对于裁判确定前同种数罪是否需要并罚,笔者坚持折衷说的观点,对传统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对如何改进这一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通过实际调查将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进行分析阐述是本文的特点。笔者以对一所监狱800多份数罪并罚判决的调查为切入点,通过表格对比的方式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立法中主要存在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质疑: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一罪或数罪为无期徒刑一味坚持吸收原则是否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异种有期自由刑如何进行并罚等,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数罪并罚或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应予修改,从废除死刑及罪犯执行刑罚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立超过二十年的期限自由刑体系是必要的;对于数刑中一刑或几个刑罚为无期徒刑的一律吸收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应借鉴意大利刑法的规定,通过加重刑执行方式的方法来最大程度地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异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的问题,笔者坚持折算说,认为这是当前解决这一问题较为可行而合理的方法。 理论能够对实践产生影响是理论研究者的追求,对于实践性强、理论与实际联系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