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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近年来土壤污染事件的发生,污染场地治理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由于缺乏统一规范性立法,实践中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直接影响着受污染地块的修复治理和土地资源的再开发利用。建立一套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制度,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保护土壤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是选题的背景介绍。第二部分为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文中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对理论界和现行立法中对污染场地的定义进行剖析,得出本文要研究的污染场地的具体含义。并确定本文所讨论的治理责任的内涵和性质。第二章梳理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从三方面分析其原因。第三章根据污染场地责任主体认定过程中的不同情形,从两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认定的原则。第四章阐述了我国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的具体适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污染者存在”以及“污染者不明或灭失”两种不同情形分类型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为结语。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的认定要建立在我国国情和现实背景的基础上,同时也要加快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