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针对现有死亡赔偿金城乡差别所导致的不公平,学者们提出了“同命不同价”、“同命同价”和“惩罚性赔偿”三种解决方案。这些方案都将意味着对我国死亡赔偿进行根本性的改革。然而,几乎所有的观点都是建立在颠覆我国现有立法的基础之上的,尚未有论文从我国规定的合理性角度出发进行论述。本文就试图本着不盲目推翻现有规定,从死亡赔偿发生的根源,通过各国立法比较来寻求死亡赔偿的合理做法。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西方与我国死亡赔偿的历史沿革。通过对西方死亡赔偿金的历史分析,笔者发现西方国家中并没有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并且,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也出现较晚,并且存在混乱。为了解决现有学术上对死亡赔偿金概念界定不明的问题,文章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粗浅的界定。第二章论述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由于死亡赔偿金是填补死者本身的损害还是死者近亲属的损害直接关系到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和计算,因此该部分也是全文的基础。本章试图解决主体的消灭与死亡赔偿之间的关系,得出了死亡赔偿金系死者近亲属固有损害的请求权的结论,并且认为死者近亲属获得的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生命权的救济权。第三章论述了死亡赔偿金的范围,以现有的“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为线索追根溯源,发现所谓的两种学说是对各国死亡赔偿范围的一种归纳。然而,学者在比较研究中并没有将各国的立法与我国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以及现有法律规定相结合,事实上这两种学说并不成立。在分析两种学说的过程中,本文也向大家呈现了世界各国在死亡赔偿时的几种做法。同时,本文认为导致各国赔偿范围差异的根源在于各国对第三人损失的不同认识。通过对我国国情和民间传统风俗分析,本文认为我国现有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应采“家庭成员整体收入损失说”。第四章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计算。该部分重点解决我国侵权法应当选择“同命同价”抑或是“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模式。由于“同命同价”学者在借鉴日本、葡萄牙等国家理论时忽略了理论所依据的前提,而“同命不同价”者又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既得利益损失”与“将来利益损失”之间的区别。因此,我国现有的“有限定型化”这种折衷的计算方法恰好吸收了两种模式的优势,并规避了两者的弊端。另外,本章中还指出了现有立法中致命的细节失误,同时也为解决“同命不同价”争议的根源提供了建议。